檢舉逃漏稅_ ,領取檢舉?金過「三關」
處於傳播媒體多元的今天,民眾透過網路、電視、報章雜誌等可取得各項公開資訊,如實價登錄之房屋交易概況,網路經營的賣家資訊等,若只依查得之公開資訊,卻未提供被檢舉人具體的逃漏稅事實及證據,就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不僅難以成案查核,民眾也沒獎金可拿。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想要領取逃漏稅的檢舉奬金必須得通過三道「關卡」,

第一道是具名檢舉,檢舉人需以真實姓名及住址提出檢舉。

第二道,對所檢舉的違章漏稅事實需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

最後一道,則是被檢舉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要繳清罰鍰,如此稽徵機關於收到罰鍰後,才會按裁罰金額的20%,提撥檢舉獎金給檢舉人,每案最高額度則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另外,檢舉人如具有公務員身分,或有參與該案逃漏稅,或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也是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提醒,民眾舉發逃漏稅,不是只要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及住址就可領取獎金,必須詳述逃漏稅事實和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時間、地點、對象、金額及付款證明等,經查明屬實,處罰確定後,國稅局才會依被檢舉人繳清之罰鍰,提撥20%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引用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8-06-09

民眾發現不開發票逃漏稅的店家,要先看看店家是否張貼「免用統一發票」告示,可寄信或打電信向轄區的國稅局檢舉,檢舉內容必須包括逃漏稅店家的店名和地址,消費時間、金額和品項等;官員說,民眾提供的事證愈詳細愈好,若能拿到店家開的收據,更是最好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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