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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室內消防栓的使用方法: 操作口訣:按(警鈴)、開(箱門)、拿(瞄子)、拉(水帶)、轉(制水閥) 

文字引用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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