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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電子報2016-03-11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

( 透過網路直播、臉書(FB)、社群通訊軟體(Line)、網路論壇、網路平台…等媒介,即可銷售貨物、勞務。 )

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又說,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原來拍賣回憶也算宅經濟,

最近把老東西放網拍,首先就是與灰塵為伍,再來就與文字條例打交道,之後跑便利商店,

如果成功了~得和國稅局有來往,果然是宅經濟啊

重點:超過以下的數字

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 8萬元,

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 4萬元,

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外(參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679/5107390151415478714)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 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 圍。

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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