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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時.....「五大不可做」_五大項目包括:
1.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2.禁止將選票攜出投票所。
3.禁止故意撕毀選舉票。
4.禁止喧擾或干擾誘勸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5.禁止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選舉罷免法_規定,「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只要民眾帶手機入內被發現都是違法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便拍攝自己的選票,依違反選罷法移送法辦,手機被沒收,最重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選舉人投票圈選後,也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可依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一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萬元以下罰金。
照法條規定,投票時異物不可投入票匭,但假若異物不小心落入,只能等票開完後,選務人員才能將物品取出 .....依照選票的顏色,投進跟選票顏色相同的投票箱(不小心投錯票匭仍屬有效票)。
~但真做了以上的事..的新聞報導........結果是.....
- CTWANT 2020年1月11日不想投!北市大媽「總統選票」攜出投票所 最重可罰1.5萬元-中選會再次提醒,撕毀選票可處5千到5萬元罰鍰,攜出選票更是不可以,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三立新聞2020/01/11 投票手機突響起 新竹女接通了…她慘被逮捕送辦
- 民視新聞2018年11月24日嘉義女子投票時手機響 開罰3萬~30萬罰鍰
- 聯合新聞網2018年11月24日等太久!民眾怒撕公投票| 十公投案綁大選-撕毀1張公投票,同樣會被選委會裁處5000到5萬元罰鍰。
- 中時電子報2018年11月24日 -男拍選票「打卡」紀念最高恐罰30萬!-新北市三重區於8點40分就獲報一名27歲吳姓男子,在領取市長、市議員、里長之選票後,為紀念投票過程,於投開票所內持手機拍攝已蓋好章之選票,並準備上傳到社群網站留念,現場立刻被選務人員發現,經選監委員認定,將吳姓男子依違反選罷法(手機偷拍選票),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 投票時,印章掉進去箱子惹-不少人曾把其他東西掉入票箱的經驗,「鑰匙…」、「把硬幣投進去過」,「前面那個人身分證也掉下去」~找警察備案_等開完票再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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