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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時.....「五大不可做」_五大項目包括:
1.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2.禁止將選票攜出投票所。
3.禁止故意撕毀選舉票。
4.禁止喧擾或干擾誘勸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5.禁止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選舉罷免法_規定,「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只要民眾帶手機入內被發現都是違法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便拍攝自己的選票,違反選罷法移送法辦,手機被沒收,最重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選舉人投票圈選後,也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可依選舉罷免法第93條之一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萬元以下罰金。

照法條規定,投票時異物不可投入票匭,但假若異物不小心落入,只能等票開完後,選務人員才能將物品取出 .....依照選票的顏色,投進跟選票顏色相同的投票箱(不小心投錯票匭仍屬有效票)。

~但真做了以上的事..的新聞報導........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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