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引用_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網_保單變更要保人,當心稅上身
- 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A君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君於今(111)年變更要保人為B君,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君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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