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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_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寄送一般物品者,則依民法第622條以下之規範。此時,如果發生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的情況,則運送人應該要負責任。但如果運送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是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的過失所造成的,則運送人就可不用負責。因此,寄送一般貨物時,除應慎選合法運送業者外,對於運送的物品價值及品名內容等均應記載清楚,以免遺失後請求賠償時發生爭議。

  • 單價較高物品,還是透過可申報價值郵局寄送,一旦寄丟會有較高賠償。 (報值最高不逾5萬元,保價最高限額為新台幣10萬元

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萊爾富、OK)現行寄送包裹規定:「店到店」寄件服務,每件收費皆為60元,並提供超商取貨貨到付款兩種取貨方式,限重5公斤以下,並規定現金、有價證券、禮券或是證件類等貴重物品禁運,商品運送過程中毀損或遺失,理賠上限為1千元

郵局掛號函件每件575元,包裹.快捷邸件每件575-1155元

若採店到店貨到付款方式交易,未收到東西,買家可主張買賣契約違約,拒付款或要求退款;而賣家有出貨,卻是物流士搞鬼,那就涉及刑事責任,有業務侵占可能,賣家可對物流士提告,業者也必須連帶賠償。

  • 貨運宅配,沒想到過了1個禮拜都有收到~卻被偷走,請直接找賣家

以下為個人經驗~

常網購多是已付清貨款_宅配到家,只遇到一次貨寄丟的事件,

因住南部~貨下訂後到家多是3.4天之後的事,會查是否出貨日.算到貨天數,有次算了一個禮拜未到,就打客服查原因_電話說來說去,要客人自己問貨運公司,又去電貨運客服_寄丟原因:已簽收,誰啊?住家又沒管理員...誰啊?

又打去原賣家客服,誰簽了啊!客服終於了解這事的源頭~只淡淡的說廠商會再重新寄貨,貨寄丟的事件結束

  • 查「出貨日」.算到貨天數(太多天就是出問題!)
  • 簽收單,就是法律證據(好好認清自己下單的物品,不是自己下單的~不收不簽不付錢)

news:店到店寄件 一般理賠僅千元[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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