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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國稅局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須有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費用,因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並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取得寺廟開立之收據計5萬元,其中1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餘4萬元屬一般樂捐,因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之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餘4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惟仍須注意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該局進一步提醒,107年初民眾對花蓮地區0206震災捐款部分,因係屬107年度之捐贈支出,須於明年度(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方可列舉扣除,請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電子報]
<<圖引用自報稅十大常見錯誤報你知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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