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看到有人po文:

左轉,遇到警察攔下,說車子左轉彎未依規定行駛內車道,當場傻眼。雖然心有不甘,但還是配合警察,也拿了紅單!回定後照著他開的紅單上寫的45條1項4款 罰900元,查了法規,怎麼也沒有左轉彎車未依規定行駛內車道 這一條!倒是看到網友右轉彎車未依規定行駛外車道,48條1項4款 罰600元

轉彎專用車道_劃有雙白線,違規跨越雙白線,會被處600~1800元以下罰鍰

左轉專用車道是在最內側_二車道以上的內側車道一般畫有一個"左轉箭頭"-車子要左轉或迴轉得走內側車道,除非有其他的車道也是直行和左轉併用 (有箭頭標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彎換車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未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區,佔用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不應該罰到900元,因為應處罰鍰是200以上600以下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在多車道左轉時 應先駛入內側車道 不得逕於中線車道左轉 以免違規受罰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Bulletin/News?ID=a67ce427-01c6-4c4e-bff9-23e7fa048b8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駕駛人如未依規定駕車,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及裁罰基準表規定,可能會被警察開單,而被罰600~900元,提醒駕駛人不得不慎。
案子經過裁決中心函請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證後,第四分局答復表示,按照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多車道左轉應先駛入內側車道。當時因車流壅塞無法事先換入內側左轉專用車道,為了避免妨害直行車的路權,駕駛人可以選擇繼續前行至前方龍富路口迴轉等方式,以完成前往環中路的目的。然而,駕駛人確未依標線指示,而直接占用直行車道,進而影響直行車之路權,其違規事證明確,因此,仍需依法處罰

 

參考這篇news:汽車違規自快車道右轉_禁快車道右轉 當心違規失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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