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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2019.03.05「牌照燈」不亮遭檢舉吃罰單 車主喊冤心疼荷包大失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轎車後方車牌上面有兩顆小燈泡,許多車主可能從來沒有注意過,更不知道如果燈泡故障、不亮是要吃上罰單的;一名車主就因為其中一顆燈泡燒壞了,無法正常作用,又「碰巧」遇上檢舉達人,結果收到警方的逕行舉發罰單,為此心疼喊冤:「為了一顆小燈泡,燒掉我1200元大洋。」警方提醒用路人務必詳查車輛各項設備,以確保安全。

PS:「牌照燈」有二個,只要一個沒亮~就有可能被罰,開車前最好先檢查

 

小記:因為看到這則新聞有感~到了保養日就請修車廠老闆檢查牌照燈&尾燈有沒有壞,真有一顆牌照燈不亮,,因為自己甚少夜間開車出門多半沒在注意,而修車廠大多不會特地檢查這二顆牌照燈,所以大家一段時間就要提醒修車師傅檢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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